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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个人资料(隐私)条例的惯例及政策致客戶的通知

 

重视及保障个人资料隐私权是我们之基本政策。遵守条例是我们应尽的义务。

本政策指引清楚地规定:

(1) 收集个人资料的目的

(2) 我们为保护个人资料而采取的重要措施

(3) 我们可将个人资料转移至哪些有关人士

(4) 客戶查阅及更正资料的权利

1. 客戶在新办贷款或续贷时、建立或延续借贷便利或要求我们提供服务时,需要向我们提供有关的资料。

2. 若未能向我们提供相关资料可能会导致我们无法新办贷款或续贷业务以及其它服务。

3. 客戶与我们在日后正常业务运作过程中,如有实际正常需要,我们亦会收集客戶的相关资料。

4. 有关的客戶资料将可能会用于下列所有或部分用途:

i) 处理借贷的申请;

ii) 提供借贷便利給客戶之日常运作需要;

iii) 作信用查询;

iv) 协助其他财务机构作信用调查;

v) 确保客戶维持良好信用;

vi) 设计为客戶使用的财务服务或有关产品;

vii) 推广财务服务或有关产品;

viii) 确定我们对客戶或客戶对我们的借贷款额;

ix) 执行客戶的责任,包括但并不限于向客戶及为客戶的责任提供抵押的人士追收欠款;

x) 我们或其任何分行为履行任何对其有约束力的法例的规定而作出披露;

xi) 使我们的事实或建议承让人,或我们对客戶的权利的参与人或附属参与人评核意图成为转让、参与或附属参与的交易;

xii) 及在上述有关事宜的用途。

5.根据条例中的守则,我们会将其持有的客戶资料保密,但我们可能会把该等资料提供给下述各方作上述第4段列出的用途:

i) 任何代理人、承包人,或向我们提供行政、电讯、电脑、付款或结算,或其他与我们业务运作有关的服务的第三方服务供应者;

ii) 任何对我们有保密责任的人,包括我们集团內已承诺保持该等资料保密的公司;

iii) 信贷资料机构;

iv) 在客戶欠款时,则可将该等资料提供给追讨欠款公司;

v) 我们在根据对我们或其任何分行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定下而有责任对任何人作出披露;

vi) 我们的任何事实或建议承让人或就我们对客戶的权利的参与人或附属参与人或受让人。

6. 根据条例中的条款及根据条例核准和发出的个人信贷资料实务守则,任何个人有权:

i) 查核我们是否持有他的资料及查阅该等资料;

ii) 要求我们改正任何有关他的不准确的资料;

iii) 查明我们对于资料的政策及惯例和查询我们持有的个人资料种类;

iv) 要求获知哪些资料是会向信贷资料机构或追讨欠款公司例行披露的,以及提供进一步资料,藉以向有关信贷资料机构或追讨欠款公司提出查阅和改正资料要求。

7. 如客戶出现拖欠还款情况,除非拖欠金额在由出现拖欠日期起计60日期满前全数清还,否则由信贷资料机构所持有的帐户资料将会在全部清还该拖欠还款后继续保留多至五年;

8. 假若帐户在结束前五年內并无任何重要欠款(即是欠款逾期60日),客戶有权在全数清还欠帐后結束帐户时,提示我们要求信贷资料机构,自其资料库中刪除与该已结束帐有关的任何帐户资料;

9. 我们在批核客戶的贷款申请期间,会即时参考信贷资料机构的信贷报告作为批核的考虑条件之一。

10. 根据条例的条款,我们有权就处理任何查阅资料的要求收取合理费用。

11. 我们可为信贷审核用途不时查阅信贷资料机构的信贷报告。特別是,我们可为审核现有已批出的个人信贷的用途查阅信贷资料机构所持有的有关个人客戶的个人信贷资料,而审核的原因及内容如下:

i) 增加信贷限额;

ii) 对信贷作出限制 (包括取消或减低信贷限额);

iii) 为有关个人客戶安排或实行债务偿还计划。

12. 为确保服务质量,客戶与我们职员的任何通话內容,可能会被录音。

13. 本通知不会限制客戶在个人资料(隐私)条例下所享有的权利。